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滁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联系电话:0550-******、******(传真)
监督电话:******
******管理局)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239000)
一、项目名称
滁河清流河航运开发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
南谯区、来安县交界
三、建设单位
******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安徽省交通科学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滁州市南谯区与来安县交界处,主要包括:清流河二道坝-皖苏省界双窑5.2公里Ⅳ级航道标准整治工程和清流港三城作业区2个500吨级(水工兼顾1000吨级)通用泊位码头工程。总投资2.8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56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疏浚工程、护岸工程、航标及信息化工程、码头水工建筑物、装卸工艺、疏港道路等。
六、主要环境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等敏感区域管理要求。施工期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严禁施工人员随意破坏植被;施工期优化占地和布局,减少临时占地面积,严格控制施工边界,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活动的管理。做好水土保持及生物多样性保护。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和复垦,跟踪开展生态监测,完善生态恢复、补偿措施。
2、加强水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清流河国控断面水质的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施工期船舶污水经收集后送沿线海事部门指定的单位接受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民房排污设施收集处理,不外排;拋泥区尾水设置沉砂池加药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再排放;施工场地废水收集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不外排。
3、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施工中落实场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措施。道路定期洒水,限制车速,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管理,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燃油。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相关标准。运营期卸料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于屋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4、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居民的工段******居民的影响。运营期对泵房采取封闭降噪、减振隔声等措施。作业区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临河一侧执行4类标准。
5、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船舶垃圾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要求,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废机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沉淀池泥沙收集后依法妥善处置。
6、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风险防范和应急要求及措施,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与地方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本项目以码头装卸平台边界设置50m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
7、在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8、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分析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种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9、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正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项目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多次公示,介绍了环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项目的主要环境影响,拟采取的措施等,使公众能够了解拟建项目概况、建设目的、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对策及主要评价结论,听取公众对项目建设的进一步意见及对拟采取环保措施的意见,同时公布了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以便广泛征询公众意见。我局在受理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
八、相关部门意见
项目备案表(2405-341100-04-01-762484)
来安县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南谯区生态环境分局预审意见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